衡山县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发布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衡山县人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县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一、工作原则
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重要指标,完善衡山县信用信息公开及共享体系,确保衡山县信用红黑名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公开范围及负责分工
(1)信用红名单,是指遵法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关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良好被推荐为诚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2)信用黑名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
(3)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衡山县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
(5)领域负责部门(单位)是指“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其报送、发布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和法规依据,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信用“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
三、公开方式
(1)衡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负责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红黑名单,统一汇总在“信用衡阳”网上进行发布。
(2)各领域负责部门(单位)需在各自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平台宣传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和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案例并同步向信用办推送案例。
四、红黑名单应用要求
(1)行政机关应当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县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2)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县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等便利。
五、红黑名单的修复与退出机制
(1)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2)“黑名单”认定部门认定失信“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详见信用修复专栏)。
(3)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向“黑名单”认定部门申请退出。
(4)“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5)县场主体退出“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有误的除外)。
(6)“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7)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上述情形时,“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六、工作要求
(1)有关领域责任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2)各领域责任部门(单位)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标准规范确保红黑名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领域责任部门(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与县信用办沟通联系,及时规范将红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县信用办。